2025-07-15 07:33:15 0次浏览
不平衡报价虽然能为企业带来收益,但也可能因单价 “失衡” 引发后期结算纠纷(如发包方质疑 “恶意报价”、拒绝按调整后单价结算等)。应对纠纷的核心是 **“提前设防、过程留痕、依据合同”**,从预防到解决形成闭环。以下是具体策略:
一、预防阶段:从源头减少纠纷隐患
结算纠纷的根源往往在投标和合同签订阶段,需通过 “合理报价 + 明确约定” 提前规避风险。
1. 确保报价 “有依据、可解释”,避免 “无理由失衡”
核心动作:投标时编制详细的《综合单价分析表》,对调整单价的项目注明理由(如 “前期土方工程含赶工费”“预计工程量增加 50%”),并与施工方案、市场数据(如材料价格波动趋势)匹配。
例:某项目 “桩基工程” 单价高于市场价 12%,分析表中需写明 “根据地质勘察报告,局部岩层较厚,成孔难度增加,钻头损耗率高于常规,故单价含额外机械费”,避免结算时被认定为 “虚高”。
禁忌:严禁脱离工程实际的 “盲目失衡”(如对清单特征描述简单的项目随意抬高单价,且无任何支撑依据)。
2. 合同签订时明确 “不平衡报价的边界与处理规则”
约定工程量偏差的单价调整方式:在合同中明确 “当实际工程量与清单量偏差超过 ±15% 时,单价是否调整、如何调整”(如 “偏差≤15% 按原单价;>15% 时,超出部分按市场价重新组价”),避免后期因 “单价是否合理” 扯皮。
限定 “极端失衡” 的修正权:若发包方担心承包方恶意失衡,可约定 “当某分项单价偏离招标控制价 ±20% 时,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说明理由,不合理的可协商修正”(承包方也可在合同中争取 “说明合理后不得强制修正” 的条款)。
明确 “暂定项目” 的结算规则:对暂估价、暂列金额项目,约定 “结算时按实际发生量 + 投标单价 / 重新组价”,避免因 “暂定项目单价过高 / 过低” 引发争议(如暂估价项目实际取消,承包方已通过其他项目抬高单价获利,发包方可能要求扣回)。
二、施工阶段:过程留痕,固化 “失衡合理性” 证据
施工过程是验证 “不平衡报价预判” 的关键阶段,需通过签证、变更、会议纪要等记录,证明单价调整的合理性。
1. 及时确认 “工程量变化”,与报价预判形成呼应
若投标时预判某项目工程量会增加(故抬高单价),施工中需:
开工后 30 日内与发包方、监理共同复核清单工程量,对 “可能增加的项目” 形成《工程量复核确认单》(注明 “暂按清单量施工,实际量以现场签证为准”);
当实际工程量达到 “预判增幅”(如超清单量 10%)时,立即提交《工程量偏差报告》,附现场照片、测量记录,让发包方提前认可 “工程量增加的事实”(为后期按高价结算铺垫)。
若预判某项目工程量会减少(故降低单价),需在施工前与发包方确认 “该项目是否可能取消或缩减”,形成《工作联系单》(如 “关于临时道路工程量优化的确认”),避免后期因 “单价过低” 被追责。
2. 对 “设计变更、工艺调整” 及时签证,锁定单价适用范围
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施工内容与清单特征不符(如 “墙面乳胶漆原清单为‘一底两面’,变更为‘一底三面’”),需立即签订《工程变更签证单》,明确 “是否按原单价调整 / 重新组价”:
若原单价已考虑 “工序增加风险”(如投标时故意抬高单价),可在签证中注明 “按原单价执行,含新增工序费用”;
若原单价因 “工程量减少” 被压低(如 “预制构件安装”),而变更后工程量反而增加,需在签证中申请 “按合理成本重新组价”(避免按低价结算亏损)。
3. 中期付款审核:避免 “前期多付、后期扣回” 的矛盾
承包方需按 “实际完成工程量 × 投标单价” 申请中期付款,发包方审核时若对 “高价项目” 提出质疑,需立即提供:
投标时的《单价分析表》(证明单价构成合理);
已确认的《工程量进度单》(证明施工内容与清单一致);
若发包方坚持 “单价过高”,可协商 “暂按 80% 支付,结算时按终审核结果多退少补”,并形成书面协议(避免因拒付引发停工纠纷)。
三、结算阶段:纠纷解决的核心策略
若已发生纠纷,需围绕 “合同约定 + 证据链” 理性沟通,优先协商,协商不成再通过第三方或法律途径解决。
1. 协商解决:用 “证据链” 证明报价合理性
针对 “恶意报价” 质疑:
发包方可能以 “某项目单价远超市场价” 为由拒绝结算,承包方需提供:
投标时的市场询价记录(如材料供应商报价单、人工市场价调研表);
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成本凭证(如 “桩基工程因岩层坚硬,钻头采购发票、夜间施工签证”);
同类项目历史结算数据(证明 “该单价在类似工程中属合理范围”)。
针对 “工程量偏差引发的单价争议”:
若合同约定 “工程量偏差超 15% 时单价调整”,而发包方拒绝按约定执行,承包方可:
出示《合同专用条款》中关于 “工程量偏差处理” 的条款(如 “15% 以内按原单价,超 15% 部分重新组价”);
提交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《工程量核算报告》(证明偏差幅度);
若发包方仍不认可,可提出 “按比例结算”(如偏差 20%,15% 以内按原单价,5% 部分协商组价),降低对抗性。
2. 第三方介入:借助审计、调解或仲裁
第三方审计:若双方对 “单价合理性” 存在严重分歧,可共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(如当地定额站认可的事务所)出具《单价合理性鉴定报告》,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(注意选择合同中约定的 “审计机构范围” 内的单位)。
仲裁 / 诉讼:若协商、审计均无果,需依据合同中的 “争议解决条款”(如 “向 XX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”)启动法律程序,此时需准备完整证据链:
投标文件(含报价单、单价分析表);
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(含单价调整约定);
施工过程中的签证、变更单、工程量确认单;
双方往来函件(如关于单价争议的沟通记录)。
四、发包方视角:如何防范承包方 “恶意不平衡报价”
作为发包方,需在招标和结算阶段主动设防,避免因承包方过度失衡导致损失:
招标时: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“单价偏差阈值”(如 “单个项目单价偏离招标控制价 ±20% 视为无效报价”),并要求投标方提供单价分析表;
结算时:对 “前期高价、后期低价” 且无合理理由的项目,可依据合同主张 “按市场价重新组价”(需证明承包方存在 “利用不平衡报价套取超额利润” 的故意)。
总结
应对不平衡报价的结算纠纷,关键是 **“让每一次单价调整都有依据,每一步施工都有记录,每一项争议都有合同支撑”**。对承包方而言,“适度失衡 + 证据闭环” 是盈利与避险的平衡点;对发包方而言,“规则前置 + 过程监管” 是防范风险的核心。终,双方需在 “合同框架” 内通过 “事实说话” 化解分歧,避免因纠纷影响项目推进或企业信誉。